为促进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,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《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《济南市县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》进行了修订。
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各阶层意见,为保证工作的全面性和严肃性,邀请非遗项目(传承人)代表兼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,曾参与扶持项目代表,非遗专家召开了修订论证会,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、市财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到会指导。
根据专家修改意见,在遵循非遗法、省非遗条例的前提下,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、济南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《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》。实施细则分为总则,政策措施及补助标准,申报、评审及审批,绩效管理和监督,附则等五章。内容分别对文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、适用原则、扶持对象、申报程序、审批流程、管理监督等作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,具有很强的指引性、可操作性。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非遗曲艺书场、民间曲艺表演团体申报条件以及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历史文化展示工程,黄河、小清河文化非遗展馆的建设标准。提出了代表性传承人、代表性项目资助,以及支持传播传承曲艺发展,历史文化展示项目晋级等政策措施。
《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》的制定出台,为济南市今后三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,助力“十四五”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。